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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甲方義務 1.甲方交給乙方的護林區必須四至清楚,山林沒有所有權爭議。 2.甲方必須適時派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。 3.甲方砍伐成木驗收后 日內,必須向乙方支付護林費。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.保護山林資源不受破壞,在護林區內,不準開荒種植作物,不準采石、采砂取土和埋葬墳墓,嚴禁盜伐林木,防止山林火災。 2.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護林指導,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補植、間伐、修枝、施肥、防治病蟲害,開設防火溝路、封山育林及人工促進等。 3.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,乙方應選派責任心強、身體健康、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 名組成護林隊,訂立護林公約。并經常對所屬村民進行遵紀守法、愛護山林的思想教育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.如在護林區內林木被盜伐乙方未抓獲盜伐林木者,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,成材木被盜伐一株,按其根徑計算大小,罰乙方以國家木材價格的 倍賠償給甲方;中幼林木被盜伐一株,罰乙方賠償甲方 元。 2.由于乙方失職引起山林火災,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,燒毀成木數,乙方應按國家木材價格賠償甲方;燒毀中幼林木數,乙方除應即時補植外,每株賠償甲方 元。 3.護林區內,如有人采石、取砂、取土或埋葬墳墓,罰乙方賠償甲方 元。 4.甲方交給乙方管理的護林區如有所有權爭議,造成乙方經濟損失,由甲方負責賠償。 5.甲方不按期給付乙方護林費,逾期一日,應按該護林費的 ‰向乙方償付違約金。 6.甲方不按時派出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指導,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,由甲方負責賠償。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,造成乙方護林地帶林木的損失,經調查證實后,不以乙方違約論。 第八條 其它 。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,合同期屆滿即失效。合同期滿后雙方如認為有繼續承包之必要,必須另訂合同。 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,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。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,應由雙方共同協商,作出補充規定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;合同副本一式 份,分送縣林業局、鄉政府、縣銀行(如經公證或鑒證,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)……等單位各留存一份。 甲方: 縣 林場(公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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